(2016)沪0117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449号原告姚某某,女,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胡某甲,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2016年1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被告因赌博输了家里全部积蓄,还欠高利贷借款,原告曾想方设法为被告归还过部分借款,并多次规劝被告不要参与赌博,但没有效果,双方于2011年起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胡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1992年2月19日生育女儿胡某乙。近几年,被告因参与赌博而经常在外借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曾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诉在案。之后,因被告仍下落不明,夫妻关系无法改善,原告遂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虽然婚前基础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近几年夫妻关系不和,特别是被告2012年6月离家后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琪审 判 员 蒋木金人民陪审员 卢引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抿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