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442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成与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王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442号之1反诉人王某平,男,汉族,1983年12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俊启、梁晓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反诉人王某成,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成诉被告王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平向本院提起反诉,认为反诉人出具的借条系不是自己真实意识的表示,请求认定反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人提出的反诉应与本诉间存在关联性,具体表现为两者应为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受理的本诉为民间借贷纠纷是给付之诉,而反诉人所提出的反诉请求为请求确认借条无效,为确认之诉,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反诉人王某平提出的反诉请求不属本院已受理案件中的反诉范畴,故对反诉人王某平的反诉不予受理,反诉人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某平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冰审 判 员 王景人民陪审员 刘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