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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03行初6号原告张秀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瑞(系原告张秀兰之女),女,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法定代表人赵洪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博,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执法执纪监督室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樊书凯,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秀兰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秀兰负担。审 判 长  任玉红审 判 员  王惠生助理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