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03行初6号原告张秀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瑞(系原告张秀兰之女),女,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法定代表人赵洪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博,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执法执纪监督室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樊书凯,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秀兰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秀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秀兰负担。审 判 长 任玉红审 判 员 王惠生助理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