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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葫芦岛鸿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中新房辽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鸿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鸿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新房辽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振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鸿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新房辽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中新房辽北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中新房辽北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鸿远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5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