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吕益忠与胡方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益忠,胡方波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99号原告:吕益忠。被告:胡方波。委托代理人:南倩汝。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益忠诉被告胡方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益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吕益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