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民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张予中,张小红,张小兵,张文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三初字第00005号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迎宾路*号*幢1。法定代表人:张逢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国涛,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电厂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予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五里源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小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予中,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小红,女,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张小兵,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张文怡,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焦作中旅银行)因与被告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方金铅公司)、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张小红、张小兵、张文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东方金铅公司清偿焦作中旅银行借款本金19328万元,利息及罚息共计23902431.44元(利息计至2015年1月31日结息日,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合计217182431.44元;2、焦作中旅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东方电力公司对借款11160万元借款本金(其中借款本金6800万元、银行承兑垫款形成的借款本金436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计至2014年12月23日结息日止,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4、张予中、张小红、张小兵、张文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1月31日结息日,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5、诉讼费由东方金铅公司、东方电力公司、张予中、张小红、张小兵、张文怡负担。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告提供的张小兵、张文怡香港身份信息及住所地址先后邮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司法文书。2016年2月25日,焦作中旅银行申请本院调查核实张小兵、张文怡在香港和珠海两地的身份户籍信息,于2016年2月29日申请变更张小兵、张文怡身份信息为内地公民,同时申请本院冻结张小兵、张文怡银行存款1452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同日作出(2015)豫法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查封张小兵、张文怡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珠房地字××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0164069号、粤房地共证字第××号房产。本院查明:张小兵公民身份号码为,张文怡公民身份号码为,均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51号2栋1单元6B房。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明原告所诉被告张小兵、张文怡非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非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不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玉宏审 判 员  庞 敏代理审判员  关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