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谷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1民初226号原告谷某。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赵某于2015年3月30日与山东沙窝岛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船员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十四个月,现被告赵某离境从事海上金枪钓工作,暂不能向其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洁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秀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