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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健,任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07号申请人马健。被申请人任纪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健与被申请人任纪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经书面通知仍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健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纪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