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文建诉被告梁绍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健,任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207号申请人马健。被申请人任纪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健与被申请人任纪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因申请人经书面通知仍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马健的保全申请。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纪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