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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2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卢富强与朱立卫、朱郁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2334号原告:卢富强,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骆勇斌、吴新阳(特别授权),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立卫,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朱郁珍。原告卢富强与被告朱立卫、朱郁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清偿原告代偿款437390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万元、33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5年2月16日、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为730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卢富强的委托代理人吴新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立卫、朱郁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卢富强作为担保人代被告朱立卫履行了本院(2011)东商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分别于2015年2月16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6日、2016年2月19日代为履行10万元、10万元、23万元、7390元,共计437390元。另查明,二被告于199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代偿款项,二被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立卫、朱郁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富强代偿款人民币4373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万元、33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15年2月17日、2016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立卫、朱郁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蒋翠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诗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