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7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丁建军与许运明、叶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军,许运明,叶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7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建军。被执行人许运明。被执行人叶金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建军与被执行人许运明、叶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20089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许运明的车辆。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7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丁建军发现被执行人许运明、叶金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