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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执0222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克修、高茂桃、芜湖市新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许克修,高茂桃,芜湖市新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执0222第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许克修,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高茂桃,女,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新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克修、高茂桃、芜湖市新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克修、高茂桃、芜湖市新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克修、高茂桃、芜湖市新传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梦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