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叔坤、任海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叔坤,任海潮,董秀站,任中华,任敬如,蔡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吴叔坤,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申请执行人:任海潮,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申请执行人:董秀站,女,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申请执行人:任中华,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申请执行人:任敬如,女,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被执行人:蔡文龙,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11终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文龙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文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文龙在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汉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