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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酒店乡孙酒店行政村刘楼自然村5号,现住渑池县黄花西关桥头质监局*楼。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于2015年1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渑池县陈村乡黄花小学北侧租赁门面房,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登记,开设了刘氏祖传正骨门市,通过网络查询,联系山东省济宁市翰辰医药有限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生产的无任何外观标识的膏药15000帖,××病人帖敷治疗。2015年1月5日,经渑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未售出膏药查扣。经鉴定,该膏药为假药。2015年1月8日,渑池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刘某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渑池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接受讯问。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张某、董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渑池县卫生局证明,济宁市韩辰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单,快递发放记录、包裹单,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食品药品监督局移送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布贴照片,结案报告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假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庭审中认罪悔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群光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