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阜阳佳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徐晓玲、吴亮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佳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晓玲,吴亮,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阜阳佳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徐晓玲,女,198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吴亮,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彬,男,199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颍民二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晓玲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县支行的账户(账号:6216)存款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玉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