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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360号原告罗某某,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代理人许芹,长宁县长宁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某某,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