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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耿钢与魏不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钢,魏不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2民初432号原告:耿钢,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通化师范学院学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马路与通顺胡同交汇四五小区*号楼2门***室。被告:魏不凡,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北安路南二胡同******楼中门。原告耿钢与被告魏不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不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3日,债务人魏不凡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37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魏不凡未予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耿钢与魏不凡系朋友关系,2015年8月3日,魏不凡以耿钢的名义和证件在安华手机商城贷款13700元购买手机二部,并给耿钢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甲方魏不凡,于2015年8月3日从乙方耿钢处借取现金人民币13700元,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完毕,逾期未还,所产生一切后果由甲方负全责。借款后,耿钢多次向魏不凡要求还款,魏不凡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魏不凡拖欠耿钢的借款不还,侵犯了耿钢的合法权益,魏不凡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不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耿钢借款13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