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芹诉被告娜琳汗、额鲁特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芹,娜琳汗,额鲁特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张丽芹,女,1958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娜琳汗,女,1989年8月30日生,蒙古族,现住松原市。被告额鲁特乌银,女,1990年10月24日生,蒙古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芹诉被告娜琳汗、额鲁特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