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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芹诉被告娜琳汗、额鲁特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芹,娜琳汗,额鲁特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张丽芹,女,1958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娜琳汗,女,1989年8月30日生,蒙古族,现住松原市。被告额鲁特乌银,女,1990年10月24日生,蒙古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芹诉被告娜琳汗、额鲁特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丽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