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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贺永红、李建、李抗虎与李红、李博学、何桂莲、李必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李抗虎,贺永宏,何桂莲,李博学,李必凯,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申请执行人李抗虎申请执行人贺永宏。被执行人何桂莲被执行人李博学被执行人李必凯被执行人李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永红、李建、李抗虎与被执行人李红、李博学、何桂莲、李必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红、李博学、何桂莲、李必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李博学、何桂莲、李必凯给付申请执行人贺永红、李建、李抗虎案件款9135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李红、李博学、何桂莲、李必��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孙银萍审判员 王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鹏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