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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吉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吉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1656号原告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吉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74元(已减半),由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