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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27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某,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秦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