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农民。2009年11月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2月3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阮涛涛,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菊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阮涛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初,被告人郑某伙同其母亲李美云在杜桥周边山上、桃渚镇武雍村、芙蓉村等地开设“三十二张”赌博场头,纠集黄元方为其赌场寻找场地,王锦标等人为其护场,招揽项某、包彩香等人赌博,从中抽取场头费,共开设赌场三十余天,非法获利人民币三万余元。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郑某到杜桥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退赃收据,证人项某、包彩香的证言,同案犯李美云、王锦标、卢建华、黄元方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一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退清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朝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