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费后富与戴需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后富,戴需军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687号原告:费后富,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告:戴需军,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后富诉被告戴需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费后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