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开敏、赵锡波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开敏,赵锡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386号申请人:王开敏。申请人:赵锡波。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开敏与申请人赵锡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陈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开敏与申请人赵锡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草塔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赵锡波应支付申请人王开敏加工费人民币10000元,款定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5000元,余款5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申请人赵锡波任何一期未按时付清,则申请人王开敏有权就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申请人王开敏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