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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锐荣铝业有限公司与王迪、佛山市南海立扬建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迪,佛山市锐荣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立扬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迪,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锐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蔡志荣。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立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迪。上诉人王迪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4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并未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户籍地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由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立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