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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子轩与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子轩,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98号原告于子轩,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天龙,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海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子轩与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陈跃强名下的房产两套。二、冻结被告山东大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