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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薛子义、薛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薛子义,薛光,薛云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孙保奎,行长。被执行人:薛子义,男。被执行人:薛光,男。被执行人:薛云寺,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子义、薛光、薛云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某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薛子义、薛光、薛云寺��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