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文某坚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03号罪犯文某坚,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云城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0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文某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某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某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某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