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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庞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庞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民初164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林东,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某甲,农民。原告潘某诉被告庞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小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林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其与被告庞某甲于2011年年初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庞某乙。其曾有段婚姻,并与前夫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薛某。婚前,被告称不介意其有过婚姻并生育有女儿,并承诺婚后薛某到被告家中共同生活。但婚后,被告对薛某不闻不问,也只字未提到被告家生活,至今女儿一直在其娘家生活,其每次给女儿抚养费,被告均诸多不满,双方经常为此事及其他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5月的一天,其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其便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女儿薛某由其携带抚养,儿子庞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各自负担。原告潘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实原告和身份信息情况,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原、被告被告庞某甲辨称:其同意与原告离婚,也同意女儿薛某由原告携带抚养,但其认为工作没有时间带儿子庞某乙,故其不同意庞某乙由其携带抚养。被告庞某甲对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户口簿,证实其与儿子庞某乙的基本信息情况。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潘某与被告庞某甲于2011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有过一段婚姻,并于××××年××月××日生育有女儿薛某;原、被告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庞某乙。原、被告结婚后,薛某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庞某乙一直随被告母亲生活。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薛某由其携带抚养,儿子庞某乙由被告携带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各自负担。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庞某甲离婚,被告庞某甲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告请求女儿薛某由其携带抚养,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以其需要工作没有时间带孩子为由不同意携带儿子庞某乙,但从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为庞某乙的健康成长出发,庞某乙一直跟随被告母亲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庞某乙成长不利,且原告已抚养了女儿薛某,故庞某乙应由被告携带抚养为宜,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第三款、第三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庞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庞某乙由被告庞某甲携带抚养,女儿薛某由原告潘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龙小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夏萍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