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立与贾长利、张运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贾长利,张运胜,天津市贸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新开南路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858号原告李立,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贾长利,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运胜,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市贸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庆,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新开南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大同市西三环桐城怡景写字楼第B座16层。负责人任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家红,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滨路854号。负责人邵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鲜萍,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职工。原告李立与被告贾长利、张运胜、天津市贸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立自行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