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梁晓霞与张广平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梁晓霞。被执行人张广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晓霞与被执行人张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广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晓霞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50万元及借款利息157167元(月利率按照2.05%计算,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输油处)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张广平的工程款予以划拨,划拨669689.83元(含执行费9006.83元)。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确定的梁晓霞与张广平之间的标的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梁晓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关于梁晓霞与张广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