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志锋与王沛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锋,王沛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1025-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锋,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王沛阳,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李志锋与被执行人王沛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确定:王沛阳支付李志锋欠款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沛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沛阳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郭河镇郭河大道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仙桃市房权证郭河字第CDJ2012063**号,建筑面积为661.96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仙国用(2012)第3598号,面积为155.06平方米)暂无法处置,本案至今未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李志锋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沛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耀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