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二平与周俊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平,周俊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998号原告王二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1年05月19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居民。被告周俊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0年01月23日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平诉被告周俊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二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俊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二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二平撤回对被告周俊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王二平承担。审判员 杨海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