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伍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875号原告伍某,胜利油田临盘采油厂技术检测站退休职工。被告李某,胜滨物业公司碧林物业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王庆奎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