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锦与被执行人连发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锦,连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郑锦。被执行人连发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霞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连发义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连发义每月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直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彦科审判员 林 光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