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卢建宏与邓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宏,邓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卢建宏。被执行人邓建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邓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2月2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建宏借款本金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27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邓建新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建新的银行存款共计3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