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士文与马清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文,马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士文,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马清海,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刘士文与被执行人马清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珲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马清海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此申请执行人刘士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清海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刘士文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智博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