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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青岛交运莱西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交运莱西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782号原告青岛交运莱西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70号。法定代表人王润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大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