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华中科技大学与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中科技大学,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435号原告华中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丁某。委托代理人邵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某。被告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中科技大学诉被告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华中科技大学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中科技大学自愿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中科技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15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8元,本院退回1154元)。代理审判员 王 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慧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