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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朱庆国与徐传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国,徐传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2791号原告朱庆国,居民。被告徐传州,居民。原告朱庆国诉被告徐传州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海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国、被告徐传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庆国诉称,2015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3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6月29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6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合计30万元均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徐传州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3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6月29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6年3月10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合计3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后因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传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庆国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