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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同惠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新同惠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179号原告(反诉被告)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DOLORESMARGARETSHOR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晓林、刘少秋,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同惠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泓,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生,男。委托代理人滕刚,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同惠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上海新同惠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上海新同惠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新同惠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诉讼费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安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被告上海新同惠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付)。审 判 长  蒋 慧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水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