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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刑方同,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亓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百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商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