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胡秀云、黄友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胡秀云,黄友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初25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营业场所:江西省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15号。负责人宛靖,行长。被告胡秀云,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星子县。被告黄友金,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胡秀云、黄友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胡秀云所有的赣G×××××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胡秀云所有的赣G×××××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泽贵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魏方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露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