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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388号原告陈某,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廷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丰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王可新19周岁,婚生次女王雨新13周岁,由于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私生活不检点,婚后多次发生婚外情。原告劝说,被告不知悔改,双方本就不深的感情也越来越淡薄。2015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小事吵架,原告搬出居住至今已两个月。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王雨新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名下的耕地由原告耕种。被告王廷军辩称,一、我于2008年患病,丰润区中医院确诊为膜性肾炎,现已丧失劳动能力。终身用药,每年需1.5万元医疗费,2009年在北戴河281医院住院治疗,往返3年之久,2012年开始往返于丰润中医院,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后,原告必须一次性或分期给我医疗费。二、我与原告现已没什么财产,房子是我父母分给我的,家里仅有10万元左右现金原告已带走,所以原告必须给我5万元,否则我不离婚。三、原告本人的土地由原告耕种我同意。四、在我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为了生活向我父亲王朝廷借现金1.45万元,现有借条原告是知情的,我们夫妻二人这么多年就没有对我父母尽过孝道,还向老人借钱,所以必须归还。我是生活的弱者,要求原告对我负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丰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王可新现19周岁,次女王雨新现13周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5年6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搬出居住。原告陈某起诉离婚,被告王廷军称身患××需要治疗,认为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孩,又已过不惑之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二人应当互谅互让,化解隔阂。原、被告均应互相陪伴,勤劳致富。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照顾。原告主张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原告陈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王廷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永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