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叶与宋培松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叶,宋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叶。被执行人宋培松。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叶与被执行人宋培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8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