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28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叶与宋培松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叶,宋培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张叶。被执行人宋培松。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叶与被执行人宋培松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8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