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韩双爱、乔瑞琴与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双爱,乔瑞琴,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02民初975号原告韩双爱,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告乔瑞琴,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佐军,董事长。地址:临汾市。本院在审理韩双爱、乔瑞琴与被告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双爱、乔瑞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双爱、乔瑞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双爱、乔瑞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勤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