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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韩双爱、乔瑞琴与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双爱,乔瑞琴,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02民初975号原告韩双爱,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原告乔瑞琴,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佐军,董事长。地址:临汾市。本院在审理韩双爱、乔瑞琴与被告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双爱、乔瑞琴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双爱、乔瑞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双爱、乔瑞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勤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