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武石材用品经营部与季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武石材用品经营部,季桂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098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武石材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89号(罗源国联石材市场)。代表人胡开武,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武石材用品经营部业主,(罗源国联石材市场)。被告季桂祥,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武石材用品经营部与被告季桂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武石材用品经营部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武石材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武石材用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