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4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公司与被告江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公司,江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580号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住所深圳市x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杜艳花。委托代理人李芳,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江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与被告江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支付了诉求中主债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