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142HORNGTAYINVESTMENTLIMITED(鸿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万文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HORNGTAYINVESTMENTLIMITED(鸿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万文敏,万文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HORNGTAYINVESTMENTLIMITED(鸿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萨摩亚独立国,联系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凌云路与园林路交岔口西五楼。代表人杨静玟,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滨南路202号。法定代表人万凌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万文敏,男,汉族,1950年2月19日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万文翰,男,1951年6月6日生,台湾居民,住台湾地区,联系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宜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锡商外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万文敏、万文翰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江苏高青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万文敏、万文翰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吴晓东执行员 刘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跃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