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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立权与衣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权,衣文,长春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陈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权,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衣文,女,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司明华。原审被告:长春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163段。法定代表人:王久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晓昕。原审被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榆树北街华泰2期B7栋。法定代表人:孙颖轶,董事长。原审被告:陈义,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上诉人王立权因与被上诉人衣文、原审被告长春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陈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向上诉人王立权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2016年3月4日前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人王立权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缴纳上诉费。同时,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立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立权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