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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潘京德与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潘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民主路北首。法定代表人:马西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培学,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京德。再审申请人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技术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京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通达技术开发公司申请再审称:潘京德两次闯入其公司总经理王京海办公室强行拽断电话线并将电话抢走,并出手打了王京��,潘京德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其与潘京德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违法行为,原判决认定其与潘京德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令其支付赔偿金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潘京德提交意见称:原判决审理的是通达技术开发公司拖欠其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工资一事,通达技术开发公司再审事实和理由是2014年4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再审理由与原审法院审理事实不符。通达技术开发公司拖欠其工资属严重违法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法驳回通达技术开发公司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通达技术开发公司认可自2012年1月起��2012年4月15日拖欠潘京德工资未支付,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潘京德为通达技术开发公司提供了劳动。通达技术开发公司拖欠潘京德工资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通达技术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潘京德工资,原审法院判令其支付潘京德拖欠工资及按照应付工资的50%加付赔偿金,认定事实并无不当。通达技术开发公司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理由,并未在上诉时提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对其该项再审请求,本案依法不予审查。综上,通达技术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临朐通达综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小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